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工业废物,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工业废物。
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熟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法定代表人承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工业废物。
(二)规范固废贮存管理工业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建设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要求的贮存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工业废物。
(三)严格落实转移制度工业废物。
产废单位要把牢固废去向审核关,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通过查看受托人的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以及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工业废物。
跨省转移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工业废物。跨省转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执行备案流程任何单位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依法备案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
(四)规范利用处置过程工业废物。
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根据环境文件等要求接受相应属性、种类、数量的固体废物工业废物。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台账,严禁只收不用、超量贮存。落实环评、环保验收等文件中有关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五)完善全过程信息申报工业废物。
产废单位要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工业废物。
对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第三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火电、热电行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煤矸石、尾矿、磷石膏、其他工业副产石膏等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以及一般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除按要求申报外,转移环节还需在省固废系统严格运行电子转运联单工业废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农业种植、土壤改良、土地复垦、蚯蚓养殖、场地回填等名义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工业废物。
请各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认真学习、落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业废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请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拨打12345举报、投诉。
拟稿:固化处